稅總:11月起貿易稅收政策須符合WTO協定
時間:20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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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貿易政策合規工作的要求,進一步規范稅收政策合規工作,國家稅務總局近日(10月28日訊)印發《稅收政策合規工作實施辦法(試行)》,規定自11月1日起,市、地以上稅務機關在制定與貿易相關的稅收政策時,先要對其是否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進行合規性評估,政策未經評估不得簽發。
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有關負責人介紹,面對國際經濟發展新形勢和日益嚴峻的反傾銷、反補貼調查形勢,我國必須堅持世界貿易組織確立的多邊貿易體制,制定的各項影響貿易的政策措施,必須符合WTO相關協定和我國入世承諾。為此,稅務總局按照國務院要求制定了辦法對稅收政策合規工作進行規范。
稅務總局要求市、地以上稅務機關在制定與貿易相關的稅收政策之初,由政策法規部門對稅收政策進行合規性評估,與貿易相關的稅收政策主要包括可能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與貿易有關稅收政策及管理措施,如影響進口的間接稅、出口稅、出口退稅、加工貿易稅收減讓及其他稅收優惠政策。
政策法規部門主要評估稅收政策是否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包括《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及其附件和后續協定。符合規則方可簽發,不符合規則、可能引發國際貿易沖突的,由政策法規部門作出風險提示并提出修改意見和理由。稅務機關必要時還可征求同級商務部門意見。
政策法規司這位負責人表示,稅務總局加強對貿易稅收政策合規性評估,有利于進一步防范國際貿易風險,減少國際貿易爭端,使我國更加適應國際貿易新形勢,增加我國在國際經貿事務中的話語權,在國際經濟領域樹立負責任的大國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