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近期發布了《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解讀如下:
一、為什么出臺《辦法》?
2008年以來,為加強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管理,稅務總局先后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等文件,明確除西部大開發、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等采取審批方式外,其他稅收優惠政策原則上采取事前備案方式,并授權各省市稅務局制定本地區具體管理辦法,對落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和加強稅收優惠管理起到積極作用。
近年來,為激發市場活力,給企業“減負、松綁”,國務院提出轉變政府職能、改進工作作風、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等要求。按照國務院部署,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規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加強優惠事項的事中事后管理勢在必行,稅務總局制定了《辦法》。
二、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方式近年來有哪些變化?
近年來,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方式是一個逐步變革的過程,大體分為三個階段:
一是2008年之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減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將減免稅項目劃分為報批類和備案類兩種,其中備案為事前備案,全部屬于行政審批方式。
二是2008年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后,為加強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管理,在國稅發〔2005〕129號文件基礎上,稅務總局印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將備案管理進一步細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相關資料兩種方式,明確了實施審批管理的所得稅優惠項目。
三是進一步清理審批事項,實行清單管理。2014年2月,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10號公告公布了7項行政許可和80項非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中包括20多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在清單之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不再保留審批。2014年4月,國務院《關于清理國務院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國發〔2014〕16號),要求各部委進一步清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取消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按照轉變政府職能、明確稅企責權、減輕企業負擔的原則,經過1年多清理工作,稅務總局先后印發了《關于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6號)和《關于公布已取消的22項稅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8號),明確對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全部取消審批,一律實行備案管理方式。
三、備案的具體操作要點有哪些?
(一)備案定義。根據《辦法》規定,企業在自行判斷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前提下,凡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并按照《辦法》規定提交相關資料的行為。
(二)備案時間。由于各項優惠政策類型和享受優惠政策條件有所不同,大多數優惠政策可以在預繳環節申報享受,少部分優惠政策由于核算原因或者需要依據某種資格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政策條件,需要等到匯算清繳時才能判斷是否享受優惠政策;同時考慮有的企業可能同時享受多項優惠事項。為減輕企業負擔,減少企業一個年度內多次備案,《辦法》規定,企業應當不遲于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備案。這樣處理,有利于企業集中辦理優惠事項備案工作,稅務機關以信息化方式掌握納稅人享受優惠情況,提高納稅申報數據質量,加強稅收優惠的后續管理。
(三)備案資料。備案資料主要包括兩項內容,即《備案表》和部分相關資料。《備案表》由企業按照規定填寫,反映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基本情況;相關資料則根據《目錄》要求提供。大部分優惠事項企業僅填寫《備案表》即可完成備案。據初步統計,《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列示的55項優惠事項中,有24項需要附報享受優惠政策的相關資質、證書、文件等,28項只需填寫1張《備案表》,3項優惠以“申報代替備案”。
(四)備案頻率。《辦法》規定,企業享受定期減免稅,在享受優惠起始年度備案。在減免稅起止時間內,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條件無變化的,不再履行備案手續。企業享受其他優惠事項,應當每年履行備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