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準則》修訂征求意見——12個問題等你來補充
2006年2月,財政部發布《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規范了收入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交易事項的日趨復雜,實務中收入確認和計量面臨越來越多的問題。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完善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提高財務報表列報質量和會計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財政部近期草擬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準則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四方面?哪12個問題急需你的意見和建議,來看看小編幫你梳理的內容吧。
相關政策——財辦會[2015]24號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征求《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修訂)(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本準則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將現行收入和建造合同兩項準則納入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
現行收入準則和建造合同準則在某些情形下邊界不夠清晰,可能導致類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確認方法,從而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征求意見稿采用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來規范所有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并且就“在一段時間內”還是“在某一時點”確認收入提供具體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決目前收入確認時點的問題,提高會計信息可比性。
(二)以控制權轉移替代風險報酬轉移作為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標準
現行收入準則要求區分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并且強調在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買方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實務中有時難以判斷。征求意見稿則打破商品和勞務的界限,要求企業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三)對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更明確的指引
現行收入準則對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體體現在收入準則第十五條以及企業會計準則講解中有關獎勵積分的會計處理規定。這些規定遠遠不能滿足實務需要。征求意見稿則對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了更明確的指引,要求企業在合同開始日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別合同所包含的各項履約義務,按照各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或服務)的相對單獨售價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項履約義務,進而在履行各履約義務時確認相應的收入。
(四)對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明確規定
征求意見稿對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明確規定。例如,包含可變對價的合同,總額法和凈額法的區分,附有質保條款的銷售,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向客戶授予知識產權許可,等等。
征求意見的12個主要問題
(一)關于合同的識別
問題1:您認為征求意見稿中關于合同的界定是否恰當?如不恰當,您有何意見和建議?
《意見稿》第二章第五條:本準則所稱合同,是指雙方或多方之間設立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利義務的協議,其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合同各方已批準該合同并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二)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該合同有明確的付款條款;
(四)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或金額;
(五)企業很可能收回因向客戶轉讓商品(或提供服務)而有權取得的對價。
問題2:您認為征求意見稿中關于合同合并的規定是否恰當,能否給實務判斷以充分的指引?如不充分,您認為需作何補充?
《意見稿》第二章第七條:企業與同一客戶(或該客戶的關聯方)同時訂立或在相近時間內先后訂立的兩份或多份合同,在滿足下列任一條件時應當合并為一份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一)這些合同基于共同的商業目的并為一攬子交易而訂立;
(二)其中一份合同的對價金額取決于其他合同的定價或履約情況;
(三)這些合同中所承諾的商品或服務(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諾的部分商品或服務)構成本準則第九條所規定的單項履約義務。
(二)關于單獨履約義務的識別
問題3:您認為征求意見稿中關于識別單獨履約義務的規定是否恰當,能否給實務判斷以充分的指引?如不充分,您認為還需作何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