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修訂稅務行政處罰(簡易)文書
時間: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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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一、修訂《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的背景是什么?
依據行政處罰法規定,稅務機關對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即適用簡易程序。
近期部分地區反映,在簡易處罰程序中,稅務機關需要填寫《陳述申辯筆錄》,然后出具《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再制作《稅務文書送達回證》。程序復雜,文書較多,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辦稅效率。為了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提高辦稅便利化程度,我們修訂了《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主要做了以下幾處修訂:
一是增加“陳述申辯情況”欄。用于記錄執法人員已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權利,以及納稅人的陳述、申辯情況,稅務執法人員不需要再另行制作《陳述申辯筆錄》。
二是增加“簽收情況”欄。用于記錄被處罰人簽收處罰決定書情況,稅務執法人員此時不再另行制作《稅務文書送達回證》。
三是其他修改,包括:明確加處罰款不超過罰款本數;刪除稅務機關“負責人”簽字部分即只由稅務執法人員簽字,不再要求所在單位負責人簽字。
三、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什么時候開始使用?
修訂后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自2017年1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統一稅收執法文書式樣的通知》(國稅發〔2005〕179號)附件1中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