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事務所申請注冊條件降低
近日,財政部發布《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財辦會〔2015〕11號),就會計師事務所審批監督方面推行的幾大舉措,公開征求意見。
確認特殊普通合伙制地位、允許非注冊會計師擔任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務所合伙人、降低會計師事務所準入門檻、對有限責任制事務所業務范圍進行限定、取消會計師事務所跨省遷移審批、加強執業行為的動態監管等一系列將為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發展帶來重大變化的改革舉措,已經逐漸浮出水面。
擬新增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
此次修訂在此前確定的有限責任制、合伙制兩種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基礎上,擬新增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并將其設立條件規定為10名合伙人和35名注冊會計師,略低于之前的轉制條件(25名合伙人、50名注冊會計師),同時擬延續“允許非注冊會計師擔任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務所合伙人”這一試行做法。
據財政部測算,全國前200家左右的事務所基本符合新的設立條件。這幾乎涵蓋了注冊會計師行業的主體力量。
降低合伙人或股東市場準入門檻
在此次《修訂征求意見稿》中還將對成為合伙人或股東執業年限的規定,放寬至“取得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后最近連續5年,或取得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前后累計10年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業務的經歷”;這里考慮到合伙人或股東離開事務所時間過久不利于知識更新和技能提升,為保證事務所執業質量,繼續沿用“最近連續在境內會計師事務所的經歷不少于3年”這一要求。取消事務所跨省遷移審批,優化分所審批程序,簡化申請材料;全面允許具有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境外人員擔任中國合伙制事務所合伙人等。
對于業內較為關心的事務所設立條件的問題,《修訂征求意見稿》在“起草說明”中表示:“盡管多年來提高市場準入門檻的呼聲較高,但在現階段法律框架下,仍采取維持現狀做法,同時加大事中事后監管力度”。
明確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范圍
作為以人力資本為最重要資產的專業服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主要采用合伙組織形式是國際慣例。《修訂征求意見稿》對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范圍作出限定,即不允許其從事上市公司、債券公開交易公司、證券經營機構和金融企業的年度財務報告審計服務。這主要是考慮這些類型的市場主體,更多涉及公眾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特別是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之后,一旦發生審計失敗,其后果影響往往較為嚴重,而承擔有限責任的事務所顯然難擔此任、難盡其責。
據相關媒體報道,“此前在財政部推動下,40家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已完成向特殊普通合伙制的轉制,業內一直呼吁進一步擴大范圍。本次將設立條件降低,便于現在的中型事務所采用這一組織形式。”值得注意的是,財政部已經考慮到修訂案通過后,部分有限責任事務所可能轉制為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或合伙組織形式,正計劃另行制定轉制辦法,促進轉制工作平穩有序進行。
允許境外人員擔任合伙制事務所合伙人
根據中國內地現行政策,境外人員擔任合伙人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在轉制后的“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任合伙人;二是作為CEPA先行先試政策允許港澳專業人士在深圳前海(現擴大至廣東全省)、福建平潭、上海、天津自貿區以及廣西東興試驗區等會計師事務所任合伙人。
本次修訂擬全面允許具有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境外人員擔任中國合伙制事務所合伙人。境外人員擔任合伙人由24號令統一規范,按照“國民待遇+負面清單”的模式管理,不再另行制定相關辦法。
暫行辦法實施十年呈現新氣象
《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自2005年3月1日施行以來,對于規范會計師事務所管理,監督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依法執業,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截至2014年12月,我國已有會計師事務所8308家(含分所975家),注冊會計師10萬余人,從業人員超過30萬人,行業總收入突破600億元,行業誠信度和公信力不斷提升,已經成為服務國家建設的一支重要力量。自2013年下半年始,財政部會計司即聯合相關單位啟動了24號令修訂的研究工作,下一步,財政部還將根據此次的征求意見情況對24號令做進一步修改、完善,計劃年內完成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