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計師事務所因新大地天能科技IPO違法受罰
證監會通報新大地、天能科技及相關中介機構涉嫌違法違規案件情況和華銳風電立案情況。
5月31日,證監會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對廣東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大地)和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能科技)及相關中介機構在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IPO)過程中涉嫌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情況,以及對華銳風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銳風電)的立案情況。
一、新大地及相關中介機構違法違規案查處情況
2012年5月18日,新大地IPO申請獲創業板發審會通過。在媒體提出質疑后,新大地及其保薦機構南京證券于7月向證監會提交終止發行上市申請。2012年8月28日,證監會對新大地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立案調查。新大地申請發行過程中,保薦機構南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南京證券)、審計機構大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華所)及法律服務機構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大成所)等三家中介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涉嫌違法違規,后續分別被立案稽查。上述案件已進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階段。下一步,證監會將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正式處罰決定。
(一)新大地違法違規情況
經查,新大地通過資金循環、虛構銷售業務、虛構固定資產等手段,在2009-2011年年度報告中虛假記載。虛增2011年利潤總額2,042.36萬元,占當年利潤總額的48.52%;虛增2010年利潤總額305.82萬元,占當年利潤總額的11.52%;虛增2009年利潤總額280萬元,占當年利潤總額的16.53%。在2012年4月12日預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及上會稿中有重大遺漏。
新大地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193條所述行為。依據《證券法》第193條、第233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3條、第5條的規定,證監會擬決定:
1、對新大地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
2、對黃運江、凌梅蘭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3、對監事及財務總監凌洪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4、對董事黃鮮露、董事及董事會秘書趙罡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
5、對董事樊和平、邱禮鴻、支曉強、何日勝、奚如春、監事馬建華、陳增湘、林明華、副總經理李明、何敏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5萬元罰款。
(二)中介服務機構違法違規情況
經查,發行保薦機構南京證券在新大地IPO項目工作中,未執行充分適當的盡職調查工作程序,沒有保持足夠的職業謹慎,未對相關事項真實性進行審慎核查,出具了含有虛假記載的發行保薦書及核查報告等文件,違反了《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192條、第233條所述情形。證監會擬決定:1、對南京證券給予警告;2、對南京證券責令改正并實施公開譴責的監管措施,限其在6個月內對內部控制制度、盡職調查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監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監管部門將檢查驗收;3、對保薦代表人胡冰和廖建華給予警告,分別處以15萬元罰款,并分別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