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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會計師事務所在證券市場的罪與罰
在我國證券市場上,作為中介機構之一的會計師事務所因未能勤勉盡職而遭到處罰的著名案例,當屬2001年的銀廣夏事件。
銀廣夏造假被揭露后,財政部、證監(jiān)會組成聯(lián)合調(diào)查組對事件立案調(diào)查。經(jīng)查明,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簽字注冊會計師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職業(yè)道德,為銀廣夏公司出具嚴重失實 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2001年9月,財政部表示,擬對銀廣夏案所涉及的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依法進行處罰:吊銷相關會計師的注冊會計師資格;吊銷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的執(zhí)業(yè)資格,并會同證監(jiān)會吊銷其證券、期貨相關業(yè)務許可證;追究中天勤負責人的責任。
而在藍田股份案中,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律責任第一次得到明確。通過法院判決,華倫會計師事務所等8名被告被判為原告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虛假陳述案中,會計師事務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在我國證券民事賠償發(fā)展史中尚屬首次。
值得一提的是,藍田股份民事賠償案進一步明確,無論會計師事務所是否受到行政處罰,只要虛假陳述行為存在,其就可以作為被告,適用于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由其向法庭自證清白,或承責或免責。
相比之下,科龍電器案中,對作為國際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的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德勤”)責任認定力度則較為遜色。由于在審計科龍電器年報時,德勤沒有盡到法定義務,2006年4月,對于德勤的聽證會正式召開。按照常理,相應的行政處罰應在聽證后的2個月內(nèi)公布,然而,監(jiān)管部門的“失語”令德勤躲過一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