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就政府會計準則第5、6號答記者問
原標題為: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就印發《政府會計準則第5號——公共基礎設施》和《政府會計準則第6號——政府儲備物資》答記者問
為了積極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批轉財政部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3號,以下簡稱《改革方案》)的要求,構建統一、科學、規范的政府會計準則體系,財政部于今年4月份印發了《政府會計準則第5號——公共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公共基礎設施準則》),近日又印發了《政府會計準則第6號——政府儲備物資》(以下簡稱《政府儲備物資準則》)。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就這兩項會計準則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兩項準則出臺的背景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義?
答:公共基礎設施和政府儲備物資是政府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政府公共基礎設施規模龐大,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基礎支撐條件。我國政府儲備物資包括戰略及能源物資、搶險抗災救災物資、農產品、醫藥物資和其他重要商品物資,對于保障國家安全、服務國計民生具有重要意義。但是,由于相關法規制度尚不健全及其他歷史原因,通常情況下,行政事業單位僅在其賬簿中核算其占有、使用的資產,由政府會計主體控制的、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大量的公共基礎設施資產和政府儲備物資因此未入賬核算或未恰當核算,導致政府投資形成的巨額公共基礎設施資產和政府儲備物資在政府會計主體資產負債表中未得到全面反映。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將建立權責發生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作為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新修訂的《預算法》要求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年度編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在建立以權責發生制政府會計核算為基礎,以編制和報告政府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等報表為核心的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的過程中,研究制定政府公共基礎設施和政府儲備物資會計準則、規范這兩類重要政府資產的會計核算問題,具有深刻的政策背景和迫切的現實需求。
公共基礎設施準則和政府儲備物資準則的出臺,是財政部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標志著政府會計準則體系建設工作繼《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以下簡稱《基本準則》)和存貨、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4項政府會計具體準則出臺后又向前邁進了一大步,對于進一步規范政府會計主體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夯實國有資產管理基礎,保障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順利推進具有重要意義。
問:為什么要單獨制定公共基礎設施準則和政府儲備物資準則?
答:從資產的實物形態和相關價值標準而言,政府會計主體控制的公共基礎設施與其固定資產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采用權責發生制政府會計的典型國家和地區中,絕大多數都將基礎設施作為固定資產的一個類別,在固定資產準則中予以規范。由于我國政府公共基礎設施數量眾多,在資金來源、建造和管理方式、產權關系、用途等方面與政府會計主體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有較大區別,很多專家學者和實務工作者提出,有關固定資產的會計規定并不能滿足公共基礎設施核算的需要;公共基礎設施作為政府會計主體維護管理的資產,其本身價值及產生的折舊費用等應區別于政府會計主體的固定資產單獨核算,以為未來科學評價政府績效奠定基礎。在調查研究中,很多單位認為,針對公共基礎設施制定單獨的具體準則,可以更加清晰地體現公共基礎設施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政府資產的確認、計量、披露的具體規定,有利于準確核算政府公共基礎設施,全面反映政府“家底”。2015年,我們在制定《基本準則》過程中,絕大多數反饋意見和建議都支持單獨核算政府公共基礎設施。因此,我們立足國內政府會計改革和實務工作需要,單獨制定了公共基礎設施準則。
同樣,從資產物質形態看,政府會計主體控制的政府儲備物資與其占有、使用的存貨具有一定相似性,但政府儲備物資在功能作用、管理方式、資金來源、業務流程等方面與存貨存在著顯著差異:第一,從功能作用來看,政府儲備物資是政府會計主體為滿足特定公共需求而儲備的物資,其主要目的是進行“儲備”以用于應對可能發生的特定事件或情況,其規模和種類反映政府維護社會經濟穩定、確保國家安全、部署發展戰略、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等的能力,與政府會計主體在開展日常性活動中為自身耗用或出售而儲存的存貨具有本質區別。第二,從管理方式來看,政府會計主體對于存貨一般采取由其自身直接儲存的方式進行管理,而我國政府儲備物資主要采取委托存儲的管理模式,承儲單位按照行政管理部門要求進行實際儲存和日常管理,行政管理和存儲執行相分離。基層代儲單位性質也呈現多樣化,涉及政府會計主體和企業主體。此外,有些儲備物資品種還涉及多個政府會計主體管理以及多級次政府會計主體管理的情況。第三,從資金來源看,存貨采購資金來源于部門預算資金,而政府儲備物資的收儲資金來源更為復雜,除來源于部門預算資金外,還存在來源于銀行專項貸款等情況。第四,從日常業務流程來看,政府儲備物資具有區別于存貨的獨特業務內容和環節,如政府儲備物資需要根據特定文件規定進行采購、存儲、保管、輪換、發出等,發出物資收回往往具有不確定性。鑒于此,需要單獨制定準則對政府儲備物資的確認、計量和披露等進行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