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一(2)《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填報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的金融行業的居民納稅人,包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
二、填報依據和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稅收政策,以及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填報“營業收入”、“營業外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行“營業收入”:填報納稅人提供金融商品服務所取得的收入。
2.第2行“銀行業務收入”:填報納稅人從事銀行業務取得的收入。
3.第3行“銀行利息收入”:填報納稅人存貸款業務等取得的各項利息收入,包括存放同業、存放中央銀行、發放貸款及墊款、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等利息收入。
4.第4行“存放同業”:填報納稅人存放于境內、境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款項取得的利息收入。
5.第5行“存放中央銀行”:填報納稅人存放于中國人民銀行的各種款項利息收入。
6.第6行“拆出資金”:填報納稅人拆借給境內、境外其他金融機構款項的利息收入。
7.第8行“買入返售金融資產”:填報納稅人按照返售協議約定先買入再按固定價格返售的票據、證券、貸款等金融資產所融出資金的利息收入。
8.第9行“其他”:填報納稅人除本表第4行至第8行以外的其他利息收入,包括債券投資利息等收入。
9.第10行“銀行業手續費及傭金收入”:填報納稅人在提供相關金融業務服務時向客戶收取的收入,包括結算與清算手續費、代理業務手續費、信用承諾手續費及傭金、銀行卡手續費、顧問和咨詢費、托管及其他受托業務傭金等。
10.第21行“保費收入”:填報納稅人從事保險業務確認的原保費收入和分保費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