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業的稅收優惠只有所得稅嗎?
問:福利企業的稅收優惠只有所得稅嗎?是不是增值稅也是先征后退的,相關附加稅是免的,專家昨天沒有提及,還望再給予答復
答:
增值稅方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了鼓勵安置殘疾人員就業,現對民政福利企業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民政福利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門、街道、鄉鎮舉辦的福利企業,但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
1994年1月1日以后舉辦的民政福利企業,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的嚴格審查批準,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稅收優惠。
(二)安置“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的35%以上(含35%)。
“四殘”是指盲、聾、啞及肢體殘疾。對只掛名不參加勞動的“四殘”人員不得作為“四殘”人員計算比例。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冊”。即企業基本情況表、殘疾職工工種安排表、企業職工工資表、利稅使用分配表、殘疾職工名冊。
(四)經民政、稅務部門驗收合格,并發給《社會福利企業證書》。
二、具體的優惠政策:
(一)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其生產增值稅應稅貨物,除本通知第三條列舉的項目外,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可采取先征稅后返還的辦法,給予返還全部已納增值稅的照顧。返還辦法是: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在每一納稅期滿10日內,如實進行納稅申請,并填開稅票繳納稅款,由縣級稅務機關填開“收入退還書”,將已繳納稅款全部退還給納稅企業。
(二)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未達到50%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其生產銷售的增值稅應稅貨物,除本通知第三條列舉的項目外,如發生虧損,可給予部分或全部返還已征增值稅照顧,具體比例的掌握以不虧損為限。返還辦法是:企業應先按規定納稅,全年發生虧損的,年底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縣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批返還。
(三)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業,其經營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范圍內(廣告業除外)的業務,免征營業稅。
三、下列項目不得享受對民政福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民政福利工業企業生產銷售屬于消費稅的應稅產品,一律按規定征收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