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營改增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是按差額扣除問題
時間:201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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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網絡
我公司為“營改增”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在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時,年銷售額是按差額扣除之前,還是扣除之后?
答: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75號)第二條和第六條規定,除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營改增試點實施前(以下簡稱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應向國稅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
試點納稅人試點實施前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換算:應稅服務年銷售額=連續不超過12個月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1 3%)。按照現行營業稅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營業額按未扣除之前的營業額計算。
試點實施后,符合條件的試點納稅人應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及相關規定,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按照營改增有關規定,在確定銷售額時可以差額扣除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