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的增值稅是否需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時間:201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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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3]52號文件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請問減免的增值稅是否需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需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同時《財政部印發<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3]24號)規定,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通知》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因此,對照上述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而暫免征收的增值稅屬于財政性資金,且不符合不征稅收入的條件,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