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積分兌換形式贈送的除電信服務以外的應稅服務如何處理?
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視同提供應稅服務。因此,企業以積分兌換形式贈送的除電信服務以外的應稅服務,暫視同提供應稅服務,暫以服務的成本價計算繳納增值稅,相應取得的進項稅額按規定進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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