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所得的計算
一、清算的一般概念
清算是指企業因某種原因終止時,清理企業財產、清償債務并分配剩余財產的的行為。清算按其產生原因可以分為解散清算、撤銷清算和破產清算。解散清算是指企業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以及合并或者分立需要,在企業的接替時進行的清算,撤銷清算是指由于企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被依法撤銷時進行的清算:破產清算是指企業被宣告破產后,根據《破產法》的規定進行的清算。
現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披撤銷。
(4)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權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但,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公司法》并沒有規定必須進行清算。
二、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條例、外資企業所得稅法關于清算所得及征稅的規定
(一) 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條例、外資企業所得稅法關于清算所得及征稅的規定
1、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依法進行清算時.其清算終了后的清算
所得,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2、 原內資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規定:清算所得,是指納稅人清算時的全部資產或者財產扣除各項清算費用.損失、負債、企業未分配利潤、公益金和公積金后的余額,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用公式表述是:
清算所得=消算時的全部資產或者財產一清算費用一損失一負債一企業未分配利潤—公益金和公允金—實繳資本
清算時的全部資產或者財產=存貨變現損益+非存貨變現損益+清算財產盤盈
(二) 原外資企業所得稅法關于清算所得及征稅的規定
1、原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清算時,其資產凈額或者剩余
財產減除企業未分配利潤、各項基金和清算費用后的余額,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為清算所得,
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所得稅。
原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稅法第十八條所說的資產凈額或者剩余財產,是指企業清算時的全部資產或者財產扣除各項負債及損失后的余額。
清算所得用公式表示為:
清算所得=資產凈額或剩余財產一(未分配利潤+各項基金十清算費用十實繳資本)
資產凈額或剩余財產=清算時的全部財產一(各項負債+損失)
清算時的全部財產=存貨變現損益+非存貨資產變現損益+清算財產盤盈
其中,“各項基金”為權益類科目的基金,如企業發展基金、儲備基金等.不包括屬干債類的金金,如職工獎勵福利基金等。
2、原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企業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清算所得適用定期減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3]8號)規定,在定期減免稅期內進行清算的外商投資企業,其清算所得不得享受減免稅待遇。
4、原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清算時,應當在辦理工商注銷登記之前,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所得稅申報。如有清算所得,應按稅法規定計算繳納所得稅。在計算清算所得時,對當年度的經營所得必須單獨計算,不能同清算所得一起計算。對于超過稅法規定5年結轉期的企業虧損,在清算時也不得作為損失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