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和一般原則(2)
第六章 合 理 保 證
第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審計工作,能夠對財務報表整體不存在重大錯報獲取合理保證。
第十四條 由于審計中存在的固有限制影響注冊會計師發現重大錯報的能力,注冊會計師不能對財務報表整體不存在重大錯報獲取絕對保證。導致固有限制的因素主要包括:
?。ㄒ唬┻x擇性測試方法的運用;
?。ǘ﹥炔靠刂频墓逃芯窒扌裕?br />
?。ㄈ┐蠖鄶祵徲嬜C據是說服性而非結論性的;
?。ㄋ模樾纬蓪徲嬕庖姸鴮嵤┑膶徲嫻ぷ魃婕按罅颗袛啵?br />
?。ㄎ澹┠承┨厥庑再|的交易和事項可能影響審計證據的說服力。
第十五條 審計工作不能對財務報表整體不存在重大錯報提供擔保。
審計意見不是對被審計單位未來生存能力或管理層經營效率、效果提供的保證。
第七章 審計風險和重要性
第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在實施戰略以實現其目標的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經營風險,注冊會計師應當重點關注可能影響財務報表的經營風險。
第十七條 合理保證意味著審計風險始終存在,注冊會計師應當通過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
第十八條 審計風險取決于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審計程序,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并根據評估結果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以控制檢查風險。
重大錯報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在審計前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
檢查風險是指某一認定存在錯報,該錯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是重大的,但注冊會計師未能發現這種錯報的可能性。
第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關注財務報表的重大錯報,但沒有責任發現對財務報表整體不產生重大影響的錯報。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已識別但未更正的單個或累計的錯報是否對財務報表整體產生重大影響。
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相關,注冊會計師應當合理確定重要性水平。
第二十條 在設計審計程序以確定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在重大錯報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從財務報表層次和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包括披露,下同)認定層次考慮重大錯報風險。
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通常與控制環境有關,并與財務報表整體存在廣泛聯系,可能影響多項認定,但難以界定于某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的具體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