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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和一般原則(3)
時間:201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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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第二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評估財務報表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總體應對措施,包括向項目組分派更有經驗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審計人員、利用專家的工作或提供更多的督導等。
第二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評估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并根據既定的審計風險水平和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確定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
在既定的審計風險水平下,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與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結果成反向關系。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高,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越低;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低,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越高。
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認定層次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便在完成審計工作時,能夠以可接受的低審計風險對財務報表整體發(fā)表審計意見。
第二十三條 檢查風險取決于審計程序設計的合理性和執(zhí)行的有效性。
注冊會計師應當合理設計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并有效執(zhí)行審計程序,以控制檢查風險。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