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營改增”后留抵稅額如何處理
時間:201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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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北京市一家印務公司,經營范圍主要為提供印刷品印刷、排版、裝訂,同時兼營廣告設計、制作、設備租賃等。其中,提供印刷品印刷、排版、裝訂勞務申報繳納增值稅;廣告設計、制作和設備租賃申報繳納營業稅。最近,國稅局通知該公司從2012年9月1日起,經營的所有項目都應當繳納增值稅,但截至2012年8月31日之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廣告設計、制作和設備租賃的銷項稅額中抵扣。可是,該公司8月賬上還有15萬元的上期留抵稅額。這部分進項稅額都已經通過認證,也用于生產經營了。是否還能抵扣?需要轉入成本嗎?該公司應該如何處理?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在上海試點之初,按照試點方案有關稅收收入歸屬安排,試點期間應保持現行財政體制基本穩定,原歸屬試點地區的營業稅收入,改征增值稅后,收入仍歸屬試點地區,稅款分別入庫。這項規定對于經營項目單一,即僅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原增值稅納稅人或僅經營“營改增”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來說,通過各自的申報,就能夠準確區分稅收收入的歸屬。但對于兼營“營改增”應稅服務,特別是在試點之前還有上期留抵稅額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來說,就存在原歸屬試點地區的增值稅收入“吃掉”改征后試點地區營業稅收入的問題。為準確統計“營改增”對財政收入的影響,《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中規定,試點地區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應稅服務的,截至2011年12月31日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以解決這一問題。
在國務院公布第二批“營改增”試點名單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將原規定的“2011年12月31日”修改為“該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即所有納入試點地區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應稅服務的,截至該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但這并不意味著不得抵扣,而是應按照規定的方法計算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北京等8省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3號)給出了具體的處理辦法,即按照一般貨物及勞務銷項稅額比例,來計算可抵扣稅額及應納稅額。
例如,案例中的納稅人2012年9月申報提供印刷勞務100萬元(不含稅),提供設備租賃取得不含稅收入10萬元。當期取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5萬元,上期留抵稅額15萬元。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在上海試點之初,按照試點方案有關稅收收入歸屬安排,試點期間應保持現行財政體制基本穩定,原歸屬試點地區的營業稅收入,改征增值稅后,收入仍歸屬試點地區,稅款分別入庫。這項規定對于經營項目單一,即僅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原增值稅納稅人或僅經營“營改增”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來說,通過各自的申報,就能夠準確區分稅收收入的歸屬。但對于兼營“營改增”應稅服務,特別是在試點之前還有上期留抵稅額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來說,就存在原歸屬試點地區的增值稅收入“吃掉”改征后試點地區營業稅收入的問題。為準確統計“營改增”對財政收入的影響,《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中規定,試點地區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應稅服務的,截至2011年12月31日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以解決這一問題。
在國務院公布第二批“營改增”試點名單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將原規定的“2011年12月31日”修改為“該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即所有納入試點地區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應稅服務的,截至該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但這并不意味著不得抵扣,而是應按照規定的方法計算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北京等8省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3號)給出了具體的處理辦法,即按照一般貨物及勞務銷項稅額比例,來計算可抵扣稅額及應納稅額。
例如,案例中的納稅人2012年9月申報提供印刷勞務100萬元(不含稅),提供設備租賃取得不含稅收入10萬元。當期取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5萬元,上期留抵稅額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