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會計處理
時間:201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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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國家發改委等五部門發布《關于認定2011-2012年度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通知》(發改高技〔2013〕234號)后,一批被認定企業紛紛發表公告,稱將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被認定企業可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的規定,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正確理解這項政策,需注意以下問題:
1.發改高技〔2013〕234號文件規定,《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試行辦法》規劃布局企業每兩年認定一次,認定資格有效期為2年。而根據國家發改委等五部門《關于組織開展2011-2012年度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工作的通知》(發改辦高技〔2012〕2687號),此次被認定的企業,其“認定年度”是2011年,可減按10%稅率征收所得稅的年度為2011年和2012年。
2.此次獲認定的企業,不同企業可享受的優惠政策并不相同,同一家企業在2011年和2012年享受的優惠政策可能也不一致。
(1)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新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因此,企業如果2011年或2012年正處于免稅期,則該年度并不需要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2)此次獲認定的企業,通常也是高新技術企業。對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規定,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符合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半征收條件的,只能或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或選擇依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但不能享受依15%的稅率減半征收。此次被認定的企業如果同時是高新技術企業,且2011年或2012年處于所得稅減半征收期間,該年度當然會選擇依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可獲得2.5%的退稅或抵繳以后年度所得稅;如果這類企業2011年和2012年都不處于“兩免三減半”期間,則每年可獲得5%的退稅或抵繳以后年度所得稅。當然,如果此次被認定的企業并非高新技術企業,2011年和2012年又都不享受其他優惠政策,則每年可獲得15%退稅或抵繳以后年度所得稅。
被認定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后的會計處理
如某軟件企業2011年和2012年適用稅率均為15%,應納稅所得額均為200萬元。2011年取得一項交易性金融資產,2012年該資產公允價值發生變動,賬面價值1800萬元,計稅基礎1700萬元,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100萬元,已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15萬元。除此以外,該單位不存在其他會計與稅法的差異。該企業于2013年2月底得知被認定為規劃布局內企業,則2011年和2012年可獲得的退稅或抵繳以后年度所得稅為400×(15%-10%)=20(萬元)。2013年3月10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獲得批準。該企業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為3月5日。那么該事項在會計上應如何處理呢?
被認定企業可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的規定,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正確理解這項政策,需注意以下問題:
1.發改高技〔2013〕234號文件規定,《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試行辦法》規劃布局企業每兩年認定一次,認定資格有效期為2年。而根據國家發改委等五部門《關于組織開展2011-2012年度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工作的通知》(發改辦高技〔2012〕2687號),此次被認定的企業,其“認定年度”是2011年,可減按10%稅率征收所得稅的年度為2011年和2012年。
2.此次獲認定的企業,不同企業可享受的優惠政策并不相同,同一家企業在2011年和2012年享受的優惠政策可能也不一致。
(1)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新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因此,企業如果2011年或2012年正處于免稅期,則該年度并不需要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2)此次獲認定的企業,通常也是高新技術企業。對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規定,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符合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半征收條件的,只能或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或選擇依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但不能享受依15%的稅率減半征收。此次被認定的企業如果同時是高新技術企業,且2011年或2012年處于所得稅減半征收期間,該年度當然會選擇依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可獲得2.5%的退稅或抵繳以后年度所得稅;如果這類企業2011年和2012年都不處于“兩免三減半”期間,則每年可獲得5%的退稅或抵繳以后年度所得稅。當然,如果此次被認定的企業并非高新技術企業,2011年和2012年又都不享受其他優惠政策,則每年可獲得15%退稅或抵繳以后年度所得稅。
被認定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后的會計處理
如某軟件企業2011年和2012年適用稅率均為15%,應納稅所得額均為200萬元。2011年取得一項交易性金融資產,2012年該資產公允價值發生變動,賬面價值1800萬元,計稅基礎1700萬元,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100萬元,已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15萬元。除此以外,該單位不存在其他會計與稅法的差異。該企業于2013年2月底得知被認定為規劃布局內企業,則2011年和2012年可獲得的退稅或抵繳以后年度所得稅為400×(15%-10%)=20(萬元)。2013年3月10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獲得批準。該企業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為3月5日。那么該事項在會計上應如何處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