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申報須知(3)
時間:20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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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項目計劃新增投資在1000萬元以下,資金來源確定,投資結構合理。在項目計劃新增投資中,企業必須有與申報地方資金、創新基金數額等額以上的自有資金匹配;一般情況下,企業申報資助數額不應大于企業的凈資產數額。
項目執行期為兩年,項目計劃實現的技術、經濟指標應按滿兩年進行測算(執行期從項目申報之日起計);項目完成時要形成一定的生產能力,并且在項目完成時實現合理的銷售收入;一類新藥項目的執行期可以適當放寬至三年,藥品項目完成時可以沒有銷售收入等經濟指標,但必須有明確的、可以考核的目標,如:受理通知書、臨床批文、新藥證書等,詳見《指南》生物、醫藥領域相關要求。
2.貸款貼息的一般創新項目主要用于支持產品具有一定的創新性,需要中試或擴大規模,形成批量生產,銀行已經給予貸款的項目;2009年度貸款貼息項目以2008年1月1日起至項目申報之日內企業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為準。申報的企業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
(2)資產總額不高于5000萬元;
(3)年營業收入不超過5000萬元;
(4)項目計劃新增投資額一般在3000萬元以下,資金來源基本確定,投資結構合理,項目執行期為二年以上、三年之內(執行期從項目申報之日起計);
貼息總額可按貸款有效期內發生貸款(近期完成投資額加上計劃新增投資額中的貸款部分)的實際利息計算。
3.符合初創期小企業創新項目的,申報一般創新項目不予受理。
4.一般創新項目的支持金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 所有申報的項目需經項目組織單位立項支持,地方支持金額不得低于35萬元,西部地區可以減半。
5. 2009年度各推薦單位、項目組織單位對2008年度已經申報但未能立項而確認為是比較好的項目可再次推薦,但需說明項目最新進展情況和在本年度申報資料中所做重要修改(或補充)的內容。再次推薦項目數量不得超過本年度總申報數的10%。2007年(含2007年以前)申報未獲創新基金支持項目需在推薦單位、項目組織單位重新立項后方可再次申報創新基金。
6.對2008年度地方創新基金已立項,但未申報創新基金的項目,以該項目組織單位、推薦單位2008年公告的立項文件及2008年資金到位證明為準,可以直接申報創新基金。2008年地方立項支持的資金作為項目新增投資,視同為2009年地方創新基金立項支持資金,地方立項項目的支持資金額度、推薦要求與2009年一致。
7. 申報截止時間為2009年12月15日。
(三)重點創新項目
重點創新項目圍繞每年度國家經濟發展領域(產業、行業)的重點需求,選擇對產業和行業有影響、帶動作用的關鍵技術和關鍵創新產品作為突破口,給予具有較高成長性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重點支持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