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央文化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事項的通知(3)
(二)科學確定公允價值估值方法。在依據《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采用公允價值對相關業務和資產負債項目進行計量時,應當綜合考慮包括活躍文化市場交易在內的各項影響因素,科學合理地確定相關估值假設以及主要參數選取原則。
(三)建立完善的公允價值計量備查簿。對有關業務和資產負債項目采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時,應當建立完整的公允價值計量備查簿,認真記錄公允價值計量的依據和過程,確保公允價值計量的準確性、可靠性。
六、認真核實企業資產質量
各中央文化企業應當在認真開展資產清查和主要資產質量核實的基礎上,綜合分析企業資產整體質量狀況,客觀、公允判斷企業資產的真實價值和潛在增值能力,以及企業存在的經營風險狀況,為出資人財務監管等工作提供決策依據。
(一)定期開展資產質量核實工作。企業應當在認真開展資產清查的基礎上,分析各項資產質量,客觀判斷是否存在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并按規定進行減值測試,合理估計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及時確認資產減值損失,不得出現新的潛虧掛賬。
(二)規范資產減值準備管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企業應當統一修訂內部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和財務核銷管理辦法,明確各項減值準備計提和財務核銷的范圍、標準、依據和程序,按規定合理計提減值準備,不得利用減值準備計提、轉回調節利潤。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標準,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七、規范建立金融工具初始確認和后續計量管理制度
各中央文化企業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在認真清查、準確核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業務實質和業務經營的特點,制定適合本企業特點的金融工具初始確認和后續計量管理辦法,統一規范金融工具管理,合理劃分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類別。
八、加強職工薪酬核算管理
各中央文化企業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規范職工薪酬的確認、計量,加強職工薪酬的核算管理。
(一)加強職工薪酬核算管理。各中央文化企業應當對提供給職工的各類形式的貨幣性薪酬或非貨幣性福利進行全面清理和分類核實,按規定全面、完整地反映企業職工薪酬的情況,加強職工工資總額和福利費管理,規范各項報酬的計提與發放,嚴格控制人工成本增長幅度,按規定使用應付福利費余額,不得隨意擴大職工福利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
(二)規范離職后福利、辭退福利及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支出。中央文化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對符合規定的離職后福利、辭退福利及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支出確認有關負債,并進行追溯調整。中央文化企業在確認有關負債前,應當整理詳細的福利計劃、人員清單、費用項目、補償標準、折現率等相關材料,并由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對相關負債確認情況出具專項經濟鑒證說明。
九、規范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工作
中央文化企業原則上應聘請財務決算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會計準則》期初數調整事項進行專項審計。會計師事務所應協助企業做好內部會計核算辦法修訂、期初余額轉換等相關工作,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應包括報告正文和《中央文化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期初數申報表》等附件。專項審計報告中應當重點披露以下內容:
(一)企業的會計責任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責任。
(二)審計依據、審計方法、審計范圍和已實施的審計程序。
(三)對首次執行日企業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變動核實結果及處理意見。
(四)依據《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政策、會計估計的調整情況。
(五)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可能對企業的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等。
對境外子企業等確實難以出具專項審計報告的,應當由中央文化企業內審部門參照專項審計報告披露格式出具專項審核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