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系列解讀:納稅申報表補充通知的主要變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01號)下發后,各地在貫徹落實過程中反映了一些 問題,要求進一步明確。為此,國家稅務總局近期又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 1081號文件)。由于我們前期的填報詳解大部分內容是依據國稅發〔2008〕101號文件編寫的,本期我們把補充通知的主要變化在進行一下梳理,供納稅 人參考。
利潤總額填報說明的主要變化
1.關于附表一和附表二適用對象的表述更清晰準確。
原填報說明對于收入和成本明細表的適用對象是這樣表述的:“該部分的收入、成本費用明細項目,適用《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
或 《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通過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和附表二(1)《成本費用明細表》反映;適用《企業會計準則》、《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 人填報附表一(2)《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附表二(2)《金融企業成本費用明細表》的相應欄次;適用《事業單位會計準則》、《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組織,填報附表一(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入項目明細表》和附表一(3)《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支出項目明細表》。“這種表述是以納稅主體適用的不同會計制度進行分類的,這樣分類在表述上重疊且不夠明確。
新填表 說明改為:“利潤總額部分的收入、成本、費用明細項目,一般工商企業納稅人,通過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和附表二(1)《成本費用明細表》相應欄次填 報;金融企業納稅人,通過附表一(2)《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附表二(2)《金融企業成本費用明細表》相應欄次填報;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 位、非營利組織等納稅人,通過附表一(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入項目明細表》和附表二(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支 出項目明細表》相應欄次填報。”
對比發現,修改后的報表適用對象是以納稅主體的行業性質為標準劃分的,這樣表述非常清晰準確,不容易產生歧 義,納稅人很容易識別本企業所需填報的報表。
2.行次填報用詞更嚴謹。將原來的表述為“根據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報”,現在修改為“根據科目的 數額計算填報”。由于這些數據不是僅僅靠分析就能填報的,要經過必要的計算,修改后的表述就比較嚴謹和科學。
3.附表一(3)表間關系說明進 行了修改。原報表說明“第3+4+5+6+7行=主表第1行”修改為“第2+3+4+5+6+7行=主表第1行”。另外,新填報說明增加了“第9行=主表 第11行”。這樣修改后,附表一(3)和主表間的對應關系就清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