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代表處首席代表、代表個人所得稅完稅(清算)所需文件
1.自然人納稅清算表
常駐代表機構和外籍個人(或首席代表)同時注銷,而且外籍個人(或首席代表)未單獨辦理過納稅登記的,不用單獨填寫《自然人納稅清算表》,將外籍個人(或首席代表)完稅情況在清算報告中說明即可。
2.總機構出具的工資及離任證明原件及翻譯件
(1)、需注明該人從何時開始任職,何時結束任職,在境內外有無兼職(如有兼職需注明在何處任何職,同時兼北京代表處首席代表或代表),每月境內外總收入是多少(如每月不一樣,需提供每月收入的明細情況),有無獎金(如有應注明每筆獎金的金額),個人所得稅的稅款負擔方(如不注明默認為公司負擔)。
(2)、在境內企業如有兼任職務的,需注明總機構是否發放工資,境內企業發放工資的金額,是否由境內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總機構出具的工資及離任證明需由總經理或董事會成員簽字并加蓋公章。
(4)、由總機構提供的證明需用總機構公文紙,文字需用總機構所在國母語或英語,由代表處出具中譯文,并注明“譯文與原文一致”字樣,并加蓋代表處公章。
(5)、如總機構被收購由收購的公司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如總機構被合并,由合并后的公司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3.稅收繳款書及相關完稅證明原件
稅務人員對納稅人提供的各數據應與系統進行核對,如發現系統中的入庫數據與納稅人填寫的數據有出入的,必須提供稅收繳款書復印件留存歸檔。
(1)、離任日期在當年6月30日前的需提供離任年度及離任前三個年度稅收繳款書復印件。
(2)、離任日期在當年6月30日后的需提供離任年度及離任前兩個年度稅收繳款書復印件。
(3)、首席代表為中方的并由外企、四達等中介機構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需由代扣代繳的中介機構出具工資明細表,并寫明首席代表的收入金額,繳納的“三險一金” 的金額以及納稅的金額,并加蓋中介機構的公章(部門章及財務章無效),同時提供其本人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或完稅證明復印件;不能提供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或完稅證明復印件的,由出具證明的中介機構的主管稅務機關在出具的證明上蓋章確認。
4.護照或回鄉證、臺胞證復印件
(1)、境外有兼職,按天納稅的外籍人員和臺灣居民,需提供本人護照或臺胞證完整復印件(包括空白頁),不能提供完整復印件的,視同任職期間均在境內工作。
(2)、境外有兼職,按天納稅的港澳居民,需提供回鄉證復印件,同時出具在任職期間內所有的進出大陸境內的記錄,由本人簽字確認并加蓋代表處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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