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假發票主要類型及審計技巧
時間:20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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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發票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是記錄經營活動的原始證明和財務核算的法定依據,又是加強財務會計管理、保護國家財產安全的重要手段,同時是維護國家經濟秩序的重要工具。近年來,假發票問題屢禁不止、愈演愈烈,已經成為社會性公害,是國家審計關注的一項重點內容。對假發票問題開展審計,不但可以為國家追回大量稅款,而且也能夠發現違法違紀問題線索。
一、假發票的主要類型
(一)虛假發票。虛假發票是指發票本身是假的,屬于沒有在稅務機關監管下由單位和個人違法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的發票,是真正意義上的假發票。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虛假發票主要是單位購買或由其他單位購買再提供的,用票單位一般存在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造成偷逃稅款或套取資金,這種行為受國家嚴厲打擊。近幾年,審計部門發現大量使用虛假發票的問題。
(二)“陰陽發票”。“陰陽發票”是指真票虛開,發票是真的,但反映的經濟業務是虛假或與實際不符,偽造經濟業務真實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同時中紀委也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購買生活用品等物品時,以‘辦公用品’的名目開具虛假發票用公款報銷”的行為。“陰陽發票”主要是單位購買或授意開具的,一般屬于主觀故意,主要是為了套取資金,形成“小金庫”,用以濫發錢物、請客送禮,甚至貪污公款。如對某單位審計時發現,該單位負責人授意會計采取購買購物卡開具“辦公用品”發票、直接購買“會議費”和“咨詢費”發票等手段,從財政專項經費中套取資金288萬元轉入該單位下屬公司私設的“小金庫”中,用于職工福利、娛樂消費等方面支出,并將部分資金轉入個人賬戶。
(三)不規范發票。不規范發票是指發票的開具內容、格式、主體等不符合要求,甚至是使用白條代替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購買方使用不規范發票,為銷售方偷逃稅款創造了便利。不規范發票主要包括:一是“李代桃僵”發票。如以運費發票替代租賃發票,運輸業營業稅稅率為3%,租賃業營業稅稅率為5%,為了少繳2%的營業稅,一些設備出租方提供運輸發票代替租賃發票給承租方,但運輸發票中車號、始發站、到貨站都與事實不符。二是“張冠李戴”發票。如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銷售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增值稅,某批發企業要求開票單位將購貨人直接改為發票使用方,該企業僅提供增值額部分的發票,從而達到少繳稅款目的。三是“偷梁換柱”發票。主要指以白條入賬未取得發票,如某施工企業大量機械設備租賃費僅以工程結算單入賬,而沒有租賃發票,造成設備出租方偷逃大量稅款。
一、假發票的主要類型
(一)虛假發票。虛假發票是指發票本身是假的,屬于沒有在稅務機關監管下由單位和個人違法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的發票,是真正意義上的假發票。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虛假發票主要是單位購買或由其他單位購買再提供的,用票單位一般存在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造成偷逃稅款或套取資金,這種行為受國家嚴厲打擊。近幾年,審計部門發現大量使用虛假發票的問題。
(二)“陰陽發票”。“陰陽發票”是指真票虛開,發票是真的,但反映的經濟業務是虛假或與實際不符,偽造經濟業務真實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同時中紀委也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購買生活用品等物品時,以‘辦公用品’的名目開具虛假發票用公款報銷”的行為。“陰陽發票”主要是單位購買或授意開具的,一般屬于主觀故意,主要是為了套取資金,形成“小金庫”,用以濫發錢物、請客送禮,甚至貪污公款。如對某單位審計時發現,該單位負責人授意會計采取購買購物卡開具“辦公用品”發票、直接購買“會議費”和“咨詢費”發票等手段,從財政專項經費中套取資金288萬元轉入該單位下屬公司私設的“小金庫”中,用于職工福利、娛樂消費等方面支出,并將部分資金轉入個人賬戶。
(三)不規范發票。不規范發票是指發票的開具內容、格式、主體等不符合要求,甚至是使用白條代替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購買方使用不規范發票,為銷售方偷逃稅款創造了便利。不規范發票主要包括:一是“李代桃僵”發票。如以運費發票替代租賃發票,運輸業營業稅稅率為3%,租賃業營業稅稅率為5%,為了少繳2%的營業稅,一些設備出租方提供運輸發票代替租賃發票給承租方,但運輸發票中車號、始發站、到貨站都與事實不符。二是“張冠李戴”發票。如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銷售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增值稅,某批發企業要求開票單位將購貨人直接改為發票使用方,該企業僅提供增值額部分的發票,從而達到少繳稅款目的。三是“偷梁換柱”發票。主要指以白條入賬未取得發票,如某施工企業大量機械設備租賃費僅以工程結算單入賬,而沒有租賃發票,造成設備出租方偷逃大量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