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稅提醒關注的十個企業所得稅問題 (2)
時間:2014-01-21?
點擊:
次
來源:未知
答: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企業通過第三方轉持的股份其實質為債權性投資而非股權性投資,其分紅不能作為免稅收入。
5、關于2011年第34號公告中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問題。甲公司于2002年以300萬元為交易價格購買乙公司100%股權,乙公司成立于1993年,注冊資金1000萬元,由于連續虧損,凈資產僅有300萬元,甲企業“長期投資”帳載金額為300萬元。經過幾年發展,截止2012年,乙公司凈資產達到1100萬元,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為100萬元,現在乙公司擬減資500萬元,即注冊資金由1000萬元減少到500萬元,甲企業將收到500萬元的減資款。問甲企業收到的500萬元的減資款是否屬于2011年第34號公告中投資收回?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投資收回的部分——在計算資產轉讓所得時可扣除
股息所得——直接投資作為免稅收入處理
投資轉讓所得——資產轉讓所得需要交稅
投資轉讓所得=撤回或減少投資額-初始投資額×(撤回或減少投資額÷注冊資金)-(累計未分配利潤+累計盈余公積)×(撤回或減少投資額÷注冊資金)
投資轉讓所得=500 – 300*500/1000 – 100*500/1000=500 – 150 – 50 = 300(萬)
上例中150萬為投資收回;50萬為股息所得。
6、對于初始取得的資產為國有資產無償劃撥,企業改組改制后該資產應如何入賬,如何進行稅務處理。針對存續期較長的國有企業,其初始取得的固定資產,如房屋土地等如為國有資產無償劃撥取得,在企業改組改制時,該資產重新按照公允價值評估,(主要就是房屋和土地),評估后的價值增幅很大,如果按照新的價值入賬,但由于增值部分均為房屋和土地,企業并沒有相應的現金入賬,其產生的增值部分是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