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稅提醒關注的十個企業所得稅問題 (3)
時間:201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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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改組改制中資產權屬未發生變化的,不得改變計稅基礎,按照評估后的公允價值確認的資產增值部分可暫不確認所得。如將評估資產用于投資、償債等權屬發生轉移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按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7、如果企業實際發生資產損失的年度已超過五年,但其會計處理的年度發生在2012年度,該項資產損失是否能申報并在2012年度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六條規定,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因此,如果企業實際發生資產損失的年度已超過五年,無論是否進行了會計處理,都不得在稅前扣除。(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除外)。
8、企業在研發費歸集過程中,將研發人員發生的差旅費也歸集到研發費范圍中,同時企業強調這是為研發工作的開展進行實地核實勘測必須發生的費用,此類差旅費是否可以比照研發費范圍歸集中的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還是不應歸集到研發費的歸集范圍內。
答:此類費用應根據《科技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ONT>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規定執行,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的歸集,包括人員人工、直接投入、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設計費用、裝備調試費、無形資產攤銷、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和其他費用。其中,其他費用如辦公費、通訊費、專利申請維護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等,此項費用一般不得超過研究開發總費用的10%,另有規定的除外。如企業能夠出具相關證明資料,可以作為其他費用列入歸集范圍。
9、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效期問題。目前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到期的較多(2010年取得的證書),例如企業證書有效期為2010年11月至2013年11月,企業不可以使用2010年證書進行2013年度的減免稅備案。如果證書到期日為2013年11月份,1-11月份所屬季度是否可以享受高新優惠?
答:如企業證書有效期為2010年11月至2013年11月,企業能享受高新技術優惠政策的年度是2010、2011、2012,不能使用2010年證書進行2013年度的減免稅備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期間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號)規定,高新技術企業應在資格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在通過復審之前,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其當年企業所得稅暫按15%稅率預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