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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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20-06-24 09:15
(三)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以前期間未設置限制的資產增加限制時,應當將相關非限定性凈資產轉為限定性凈資產,借記“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貸記“限定性凈資產”科目。
六、關于注冊資金
(一)執行《民非制度》的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設立時取得的注冊資金,應當直接計入凈資產。注冊資金的使用受到時間限制或用途限制的,在取得時直接計入限定性凈資產;其使用沒有受到時間限制和用途限制的,在取得時直接計入非限定性凈資產。
前款規定的注冊資金,應當在現金流量表“收到的其他與業務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中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