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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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20-06-24 09:15
“業務活動成本”科目;設立與實現本組織業務活動目標不相關的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相關出資金額記入“其他費用”科目。
(二)本解釋施行前民間非營利組織出資設立其他民間非營利組織并將出資金額計入長期股權投資的,應當自本解釋施行之日,將原“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余額中對其他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出資金額轉入“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以前年度出資)或“業務活動成本”、“其他費用”科目(本年度出資)。
十二、關于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民間非營利組織與關聯方發生關聯方交易的,應當按照《民非制度》第七十一條第(十一)項規定,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該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及交易要素。
(一)本解釋所稱的交易要素,至少應當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