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風險及對策
一、內部審計風險的含義
(一)內部審計風險的定義
內部審計是指組織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它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企業內部審計風險是企業內部審計組織或人員在實施審計的過程中無意地對存在的重大錯報或漏報的會計報表以及對具有重要影響的經營管理活動審計后發表的不恰當的審計結論,造成審計對象和與之相關方面遭受損失或損害,并由此引起審計主體承擔這種責任的風險。對于經營管理審計來說,由于它是一種建設性更強的審計活動,其風險還包括對存在的妨礙企業有效運營的一系列內控缺失、效率低下、決策失誤、舞弊欺詐等問題不能有效識別和恰當揭示,從而發表不恰當的審計意見和結論,給審計報告使用者帶來損失和風險,而追究審計人員責任的可能性。
(二)內部審計風險的構成要素
內部審計不僅有財務會計審計,還有經濟責任審計、營運管理審計、投資項目審計和專項審計等審計類別。內部審計風險同外部審計風險一樣包括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三個構成要素。其中固有風險是指假定不存在相關內部控制時,某一賬戶或交易類別單獨或連同其他賬戶、交易類別產生重大錯報或漏報的可能性,以及企業即使采取有效的內部控制措施,仍無法完全避免全部風險的客觀性;控制風險是指某一賬戶或交易類別或連同其他賬戶、交易類別產生錯報或漏報,而未能被內部控制防止、發現或糾正的可能性,以及企業業務流程存在缺陷導致舞弊、浪費和效率低下,而未能被有效識別、改善的可能性;檢查風險是指某一賬戶或交易類別單獨或連同其他賬戶、交易類別產生重大錯報或漏報,以及企業業務流程存在重大缺陷而未能被實質性測試發現的可能性。
二、內部審計風險的成因
(一)內部審計的法律法規不健全、不完善
內部審計人員在進行內部審計工作時和外部審計一樣,同樣需要國家的政策法規作為其工作進行的主要依據,但相比外部審計,指導內審工作的各項經濟法規政策和準則指南等都仍然處于逐步完善的過程中。而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各種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如法律法規不能及時與之配套完善,出現滯后現象,則使內審人員對有些問題難以認定,或者出現無法可依或依法錯誤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內部審計人員就只能過多地依靠自己的主觀經驗來對審計對象和內容進行判斷,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結論的權威性和正確性,也增大了內部審計的風險性。來源:會計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