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企業重組業務涉稅指導案例
某新能源集團有限公司,2009年3月開工建設年產72萬噸液化天然氣(LNG)項目,該項目是當前中國最大的天然氣液化項目,目前該項目已基本建成。為了未來能夠更好地管理和運營,為今后發展提供幫助和稅收籌劃,擬將該項目從公司剝離出去,新成立公司對該項目進行獨立運營核算。
近日,該企業致電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政策法規處,詢問剝離資產重組業務適用的相關稅收政策,對新公司從原集團公司分立重組業務是否繳納稅款?如何進行會計、稅務處理等等。筆者經過仔細對照相關法律法規并認真分析了該案例的情況,對該公司的疑問進行了比較全面的答復。現整理如下,供有關納稅人和業務干部參考。
一、企業剝離項目基本情況
據企業陳述,在液化天然氣(LNG)項目建設過程中,該公司對該項目進行了單獨核算。該項目剛剛建成,尚未投產,公司擬采用出售凈資產的方式,即,按賬面價值將該項目的全部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未來運營該項目的獨立法人公司(以下簡稱“新公司”)。
二、該企業在重組業務剝離過程中涉及五個稅種
(一)增值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如果該企業分立符合上述條件,上述重組剝離過程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轉讓則不需繳納增值稅。
在上述轉讓交易中,該公司與新公司簽訂凈資產轉讓合同,并附帶實物資產清單。對于尚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實物資產,公司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新公司,原公司繳納增值稅,新設立公司將以發票作為該部分實物資產的入賬依據。對于其余實物資產,公司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新公司將以合同作為該部分實物資產的入賬依據。
(二)營業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如果該企業分立符合上述條件,上述重組剝離過程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