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企業重組業務涉稅指導案例 (3)
該企業如果全資控股新設立的企業,并且在經營資產轉移過程中未從新公司取得任何股份以外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帳款類的支付對價,新企業是100%被控股,所以該企業重組分立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不在當期確認資產轉讓損益,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資產和負債,繼承原企業的所得稅事項。
(五)土地增值稅。該企業在重組業務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增值額,依據稅法規定的增值率和稅率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稅。若該企業在重組分立轉讓房地產過程中無增值額,則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三、新設企業未來運營過程中是否可以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一)液化天然氣(LNG)生產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的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上述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另行發布。
簽于財稅[2011]58號中提及的《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截止目前尚未發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規定,在《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公布前,企業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和《中西部地區優勢產業目錄(2008年修訂)》范圍的,經稅務機關確認后,其企業所得稅可按照15%稅率繳納。《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公布后,已按15%稅率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企業,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條件,可在履行相關程序后,按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重新計算申報。
基于上述規定,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版)》規定的鼓勵類產業類型,“天然氣、液化天然氣的儲運”企業如果均在其中。需經自治區發展與改革委會認定,并頒發相關鼓勵類產業證明文件后,液化天然生產企業可以享受西部大開發15%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
此外,《寧夏回族自治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第七條新辦的屬于國家鼓勵類的工業企業,從取得第一筆收入的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三免三減半”)所稱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是指減征、免征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