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區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北京市海淀區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海淀區科技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提高項目管理的效率,保證管理的公開、公正和科學,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由海淀區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科委)立項、并由海淀區財政撥款補助的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項目是指在海淀區科技計劃中安排實施,由單位或個人承擔,并在一定時間周期內進行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
第四條 項目管理實行依法管理,明確職責,管理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區科委是項目的主管部門和決策機構。
第六條 區科委管理項目的主要職責:
(一)向社會公開發布《海淀區科技項目申報指南》,并采取有效方式廣泛征集候選項目;
(二)負責項目的立項、調整和撤消;
(三)協調解決項目執行中的重大問題,保障項目按進度正常進行;
(四)監督檢查項目任務書的執行情況;
(五)審定項目的保密級別;
(六)組織項目的論證、評估和驗收。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海淀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模范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照章經營、依法納稅,且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三)產業化能力強,有固定的場所和較充裕的資金,有國內領先的研究開發基礎和條件;
(四)有高效的運行管理體系,堅持不斷的技術創新,有效促進社會科技進步;
(五)有學術造詣高、組織能力強、能率領研究開發隊伍開拓創新的學術帶頭人和相應的研究開發梯隊;
(六)建立起規范有效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對研究成果有知識產權保護措施。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按項目任務書規定支付自籌的科技經費;
(二)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按進度要求完成項目任務書規定的任務;
(三)每半年向區科委提交《北京市海淀區科技項目半年執行情況報告書》,隨時報告與項目有關的重大問題;
(四)負責準備項目驗收所需的有關材料;
(五)對項目執行過程中產生的研究成果及時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依法取得相關知識產權,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九條 項目保證單位管理項目的主要職責:
(一) 匹配項目任務書規定支付的科技經費;
(二) 協調項目的實施,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按進度完成任務書規定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