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解讀《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2)
二、《收費辦法》制定過程
《收費辦法》的出臺經過了充分的醞釀。2008年3月,根據調查了解和業內反映情況,我們啟動了會計師事務所收費問題研究工作。為進一步了解情況,我們于2008年6月開展了對各地會計師事務所收費現狀和管理情況的專項匯總分析研究,全面掌握了事務所收費現狀、各地已采取的規范措施以及存在的問題等,為《收費辦法》的主要政策選擇提供了重要參考。2009年4月,我們就前期研究成果與發展改革委價格司進行了溝通,得到了發展改革委的理解和大力支持。雙方成立聯合工作組共同啟動了《收費辦法》起草工作,在成都、北京等地開展了多次調研、論證工作,形成征求意見稿。發展改革委價格司在物價系統內公開征求意見,我司也于8月24日發文公開征求財政系統和業界意見。根據征求意見情況,聯合工作組進行了多輪修改完善。《若干意見》發布后,《收費辦法》起草進程明顯加快,我司在天津、廣州召開的貫徹落實《若干意見》座談會上又專門對《收費辦法》進行深入討論。根據討論情況,我們和價格司對《收費辦法》進行了最后修改、定稿,于2010年1月27日正式聯合印發。
三、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政策突出了最低限價導向
《收費辦法》將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分兩類管理,對強制性審計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對其他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
辦法第四條規定,對會計師事務所提供下列審計服務的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1)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3)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服務,出具有關的報告;(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按照《價格法》,“政府指導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也就是說,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強制性審計服務由政府確定價格區間,實際審計收費不能高于或者低于這一區間,否則就是價格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相應的處罰。
為什么要對強制性審計業務實行政府指導價?這是由審計業務的特殊性所決定的。審計服務區別于其它服務的特殊性在于,它不存在正常的、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合理價格的機制。一般商品和服務都是購買人和消費者兩者合一,或者購買人和消費者利益是一致的,購買人關心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希望其質量是好的。只要不存在壟斷或者信息不對稱等因素,市場機制就可以調整其價格和質量趨于合理。而強制性審計服務的購買人和消費者是不同的利益主體,多數情況下,兩者的利益是不一致的,購買人往往更看重或關心審計價格。這種情況下,如果存在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迫使審計服務購買人必須通過事務所的聲譽維持自身的聲譽,則購買人仍然關注服務質量。但如果缺乏完善的信用體系,則購買人更希望審計價格越低越好。政府、銀行、投資者、社會公眾等審計報告使用者是審計服務的最終消費者,雖然關注審計質量,但不是購買者,沒有對服務的選擇權。這種情況下,通過市場機制形成合理質量和價格的條件尚不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