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的通知
中評協[2010]2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資產評估協會(注冊會計師協會),具有證券評估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
為規范注冊資產評估師編制和出具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在財政部指導下,制定了《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現予以發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請各地方協會將《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及時轉發評估機構,組織評估機構和注冊資產評估師進行學習和培訓,并將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中國資產評估協會。
附件:《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八日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注冊資產評估師編制和出具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有關規定和《資產評估準則——評估報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根據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評估業務,編制和出具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應當遵守本指南。
本指南所稱金融企業,是指占有國有資產并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企業、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從事金融類業務的企業。
第三條 本指南所指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告),由標題、文號、聲明、摘要、正文、附件、評估明細表和評估說明構成。
第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清晰、準確陳述評估報告內容,不得使用誤導性的表述。
第五條 評估報告提供的信息,應當使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機構能夠全面了解評估情況,使評估報告使用者能夠合理理解評估結論。
第六條 評估報告內容應當完整,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第二章 標題、文號、聲明和摘要
第七條 評估報告標題應當簡明清晰,一般采用“企業名稱+經濟行為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