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2)
時間:201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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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京審
(4)已列入國家科技計劃并得到國家科技經費支持的、目前尚未驗收的項目;
(5)實施周期過長或投資規模過大的項目;
(6)對社會或自然環境有不良影響的項目;
(7)《指南》中明確當年度不支持的項目。
2.不支持的企業
(1)外商獨資企業和中方擁有股權未超過50%的中外合資企業(留學人員創辦的企業除外);
(2)已經上市的企業以及上市企業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業等。
二、 創新基金支持的方式
根據企業的不同特點和項目所處的不同階段,創新基金分別以無償資助、貸款貼息、創業項目等不同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
(一)無償資助
1.主要用于技術創新產品在研究、開發及中試階段的必要補助;
2.企業注冊資本最低不得少于30萬元;職工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高于4000萬元;年銷售額不超過3000萬元;
3.申請的項目,目前尚未有銷售或僅有少量試銷售;
4.無償資助支持的項目執行期為兩年(生物、醫藥類的藥品項目可以放寬至三年),項目計劃實現的技術、經濟指標應按滿兩年進行測算;項目完成時要形成一定的生產能力,并且在項目完成時實現合理的銷售收入(藥品項目除外,但必須有明確的、可以考核的目標。如:獲得臨床批文、獲得新藥證書、獲得生產批文等等)。創新基金不支持實施期不滿兩年的項目,也不支持項目完成時仍無法實現銷售的項目;
(申請藥品的項目詳見《指南》要求)
5.項目計劃新增投資在1000萬元以下,資金來源確定,投資結構合理;
6.在項目計劃新增投資中,企業需有與申請創新基金數額等額以上的自有資金匹配;一般情況下,企業申請資助數額不應大于企業的凈資產數額;
7.為了達到中央和地方共同支持創新項目的目的,地方政府部門對項目應有不低于創新基金申請數額50%的支持資金(西部地區不少于25%);
地方政府的支持資金是指地方政府設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的專項基金(資金)(以下簡稱“地方基金”)或地方政府在創新基金立項后給予該項目相應匹配的支持資金(以下簡稱“匹配資金”);
地方基金在申請創新基金當年正式立項支持的項目,其對該項目支持的金額可以作為地方支持資金;但地方基金對申請創新基金項目的支持強度應不少于25萬元/項(西部地區可以減半);
地方政府所承諾的匹配資金應不低于創新基金支持數額的50%(西部地區不低于25%);匹配資金必須在創新基金正式立項之后的半年內下達給企業50%以上,并在項目完成驗收之前全部下達給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