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4)
時間:201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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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京審
5.全面負責創新基金項目實施過程的綜合管理,負責創新基金項目的統計、監理、驗收和定期報告工作;
6.負責“創新基金網絡工作系統”的開發和維護。
二、推薦單位
推薦單位負責組織和推薦所轄地區內或部門直屬的企業的創新基金項目申請。
(一)條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科技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科技主管機關是推薦單位;
其它省及省以下的地方政府部門具備下列條件的,經管理中心批準,也可以作為推薦單位。
1.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科技主管部門核定并向管理中心推薦;
2.所在地設有地方基金;
3.有能力組織專家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
4.地方基金具有足夠的資金強度,能將所有經評審后申請上報的創新基金項目,先期在地方基金計劃中立項支持。
(二)職責和任務:
1.負責組織和推薦創新基金項目;
設立有地方基金的推薦單位,對申請創新基金的項目,按管理中心確定的評價指標體系先期組織地方評審,并將列入地方基金支持計劃并符合創新基金條件的項目推薦管理中心,未列入地方基金計劃支持的項目,不得推薦;
尚未設立地方基金的推薦單位推薦項目時,不進行地方評審,但要負責承諾和落實相關推薦項目的地方匹配資金;
2.對申請企業的申請資格、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等進行認真審查;對所推薦項目的地方評審意見和結論負責;
3.建立和維護本地區的專家庫,并在創新基金地方評審工作中有效使用;協助管理中心推薦和征集創新基金評審專家,協助完成專家的注冊工作;
4.負責選擇、推薦和管理所轄地區的服務機構,協助服務機構完成注冊工作,并能對其工作給予必要的支持;
5.承擔管理中心委托的其它相關事宜。
三、服務機構
創新基金服務機構是指由推薦單位核定、推薦和管理、管理中心核準的從事創新基金管理服務工作的機構;所有申請創新基金的項目必須經過服務機構的申請認證。
(一)條件:
1.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2.推薦單位核定、推薦和管理,管理中心核準并辦理相應的注冊手續;
3.具有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服務的經驗、能力和良好信譽;
4.有相應的人員和管理經費;
5.愿意接受管理中心和推薦單位的業務指導,并承擔其委托的其它相關事宜。
(二)職責和任務:
1.協助企業完成注冊工作;
2.完成申請企業的資格初審、申請項目材料的形式審查和申請認證工作,同時按要求完成申報材料中認證材料的填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