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鑒證業務規則(試行)(3)
第十七條 委托外部研究開發項目的審核,應重點關注:
(一)審核企業是否存在委托給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究開發的情況,委托方是否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算研發費用總額;
(二)審核企業委托關聯企業開發的項目,是否取得受托方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表;
(三)審核項目成果是否與企業的主要經營業務緊密相關;
(四)審核項目成果是否為委托方企業擁有;
(五)審核委托外部研發費的定價是否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
(六)取得相關協議或合同、付款記錄,審核其是否與賬面記錄相符;
(七)審核是否存在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八)審核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第十八條 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審核,應重點關注:
(一)審核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歸集,是否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指引》的范圍;
(二)審核研發活動領用的材料、燃料等未消耗完的部分,是否存在移交生產部門或對外轉讓,原已計入“研發支出”、“管理費用”等科目的費用已經按賬面價值或合理分攤價值作轉出處理;
(三)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是否超過研究開發總費用的20%;
(四)審核企業是否存在與集團外企業合作開發、集團內企業集中開發的項目;
(五)審核企業與集團外企業合作開發,取得合作各方共同確認的研究開發項目的立項書、研發費預算表、決算表等資料;
(六)審核企業是否存在集團公司進行集中開發的研究開發項目的情況,發生的研究費是否按照合理的分攤方法在受益集團成員公司間進行分攤;
(七)采取集團公司集中開發的研究開發項目,應審核企業是否能夠提供集中研究開發項目的協議或合同;
(八)企業集團采取合理分攤研究開發費的,應取得企業集團母公司負責編制集中研究開發項目的立項書、研發費預算表、決算表和決算分攤表等資料。
(九)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九條 審核研究開發項目的立項和相關會計核算資料,判定研究開發項目的所屬年度。
第二十條 根據取得研發項目開發計劃(立項書)等資料,關注研究開發項目的立項、登記、確認和變更情況,并應在報告中對立項、登記、確認和變更情況予以披露;根據取得預算計劃書等資料,關注研究開發項目的經費預算情況,并應在報告中對具體預算情況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條 根據取得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專業人員名單和人員學歷等資料,關注是否設立研究開發機構和專門從事研究開發的人員,并應在報告中對研究開發人員的情況予以披露。應重點關注:
(一)審核企業研發機構設置情況;
(二)審核企業研發人員配備情況,包括:研發人員手冊中研發崗位的職責、參與研發時間、工資分攤情況以及人員變動情況;
(三)企業研究開發項目立項情況、確認與登記情況;
(四)項目研發起止時間、結題和成果情況;
(五)研發項目是費用化還是資本化;
(六)項目完成情況,如:完成進度、階段性成果及未達到原計劃的原因等。
第二十二條 審核研究開發項目是否納入相關部門的科研計劃,是否取得財政性資金,是否按不征稅收入進行稅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