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鑒證業務規則(試行)(5)
第五章 鑒證報告
第三十條 鑒證人完成約定鑒證事項后,由項目負責人按《稅務師業務報告規則(試行)》的規定,編制《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鑒證報告》、《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專項鑒證報告》。
第三十一條 鑒證報告經業務質量復核后,由稅務師簽名和稅務師事務所蓋章后對外出具。
鑒證人使用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后的電子版鑒證報告,具有與紙質鑒證報告相同的法律效力。
鑒證人正式出具鑒證報告前,應就擬出具的鑒證報告有關內容的表述與被鑒證人進行溝通。鑒證報告應當注明報告日期,報告日期不應早于稅務師獲取充分、適當的審核證據,形成鑒證結論的日期。
第三十二條 鑒證人在鑒證中發現有對被鑒證人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占比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應在鑒證報告或報告說明中予以披露。對于鑒證中發現的文件規定不明確的事宜,應在報告中說明。
第三十三條 出具鑒證報告時應編制報告說明,主要內容如下:
(一)被鑒證人基本情況;
(二)被鑒證人執行的主要會計政策情況;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占比鑒證事項的說明;
(四)重大事項情況說明。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由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1: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鑒證業務約定書
(參考文本)
業務約定書備案號:
甲方(委托方):
甲方稅務登記號:
乙方(受托方):
乙方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編號:
茲有甲方委托乙方提供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鑒證業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約定:
一、委托事項
(一)項目名稱:
(二)具體內容及要求:
(三)完成時間:
二、甲方的責任與義務
(一)甲方的責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關規定,甲方有責任保證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2、按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是甲方的責任。這種責任還應當包括:(1)建立、完善并有效實施與會計核算、納稅申報相關的內部控制。(2)符合會計準則及其有關規定。(3)嚴格按照稅收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3、基于重要性原則、截止性測試的性質和審核過程中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甲方內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經乙方審核后仍然可能存在未被發現的風險,乙方出具的鑒證報告不能因此減輕甲方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甲方的義務
1、按照乙方要求,及時提供完成委托事項所需的會計資料、納稅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并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2、確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觸任何與委托事項有關的記錄、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并答復乙方工作人員對有關事項的詢問。
3、為乙方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協助,主要事項將由乙方于外勤工作開始前提供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