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鑒證業務規則(試行)(4)
第二十三條 根據不同行業特點,審核研究開發費用時,應重點關注:
(一)制造企業要重點區分研發使用的材料、設備及人員工資與生產使用是否相混淆;
(二)醫藥行業要重點審核臨床試驗費、小試費及評審費的相關性和真實性是否含有隱性支出;
(三)軟件行業要重點審核其研發的軟件產品是否符合“三新”的標準,審核其研發人員工資的相關性及真實性等。
第二十四條 銷售收入的審核,應重點關注近三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記錄的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的金額。
第四章 鑒證證據
第二十五條 取得與鑒證事項相關的、能夠支持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占比鑒證報告的鑒證證據,根據基本準則的規定,審查判斷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相關性。
第二十六條 鑒證人鑒證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的審核,應取得下列證據資料:
(一)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會計核算資料,包括但不限于相關憑證、賬簿、收款憑證;
(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相關的交易合同;
(三)不征稅收入取得的相關撥款文件、會計核算資料;
(四)近一個會計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記錄收入總額和不征稅收入相關的資料。
第二十七條 鑒證人鑒證年度研究開發項目相關的交易事項,應取得下列證據資料:
(一)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
(二)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
(三)研究開發項目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
(四)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于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或協議;
(六)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等資料;
(七)研究開發項目向科技等部門備案的相關資料或向查新部門查新的相關資料;
(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用研究開發費用輔助核算賬目、相關憑證及明細表等財務核算資料;
(九)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和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清冊;
(十)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記錄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的相關的資料。
第二十八條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研究開發項目原始憑證的審核,應重點關注:
(一)審核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研究開發項目原始憑證的內容和填制手續是否合規;
(二)審核原始憑證反映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研究開發項目內容是否合理、合法,主要查明發生的研究開發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的政策、法規和制度,有無違反財經紀律等違法亂紀的行為;
(三)根據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研究開發項目原始憑證的填寫要求,審核研究開發項目原始憑證的摘要和數字及其他項目是否填寫正確,數量、單價、金額、合計是否填寫正確,大、小寫金額是否相符;
(四)審核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研究開發項目有關的合同、試驗結果報告等相關資料,確認其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研究開發項目發生的相關性、準確性和真實性。
第二十九條 鑒證人應當及時對制定的計劃、實施的程序、獲取的證據以及得出的結論作出記錄,按照《工作底稿業務規則》規定的要求,編制、使用和保存高新認定鑒證業務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