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總所得稅調整對企業報稅的影響
時間:201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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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導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以下簡稱57號公告)對跨省市經營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征收管理方法進行了調整,企業的納稅申報方式也將發生改變。
一、新政策的由來
2008年新稅法頒布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08]10號,以下簡稱財預10號)制定了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的分配和預算管理的總體原則,在此基礎上頒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以下簡稱28號)制定了具體的稅收征收管理辦法。
此后,為加強和完善對跨地區經營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管征,總局又陸續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74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21號)等文件。
2012年新頒布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以下簡稱財預40號)替代了財預10號文件的規定,57號公告也在28號文件的基礎上進行了修訂,同時融合了其他相關文件的精神,增加了二級分支機構判定、不同稅率地區計算和計算差錯糾正,新設分支機構判定,分支機構匯繳報送資料,資產損失管理,稅收優惠管理,不得核定征收,征管范圍劃分等內容,并進行了更為準確和精煉的表述。57號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28號文件及上述相關文件均被廢止。目前適用于跨省市匯總納稅企業管理的規范性文件主要有財預40號、57號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156號)。
與此相配套,在同一省(不含廈門)跨地市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原來按照《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國家稅務局福建省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關于印發<福建省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財預[2008]45號)進行分配和預算管理,2012年新頒布的《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國家稅務局福建省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關于印發<福建省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預〔2012〕122號)替代了原來的閩財預[2008]45號文件,但目前配套的稅收征收管理辦法尚未出臺,閩財預〔2012〕122號也是從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
無論是跨省市還是跨地市匯總納稅企業,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新舊政策總體原則保持不變,即“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同時,總分支機構稅款劃分的比例沒有變化,如果跨省市的匯總納稅企業,企業當期應納稅款按五五分成,50%由總機構繳納,剩余50%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配繳納;如果是跨地市的匯總納稅企業,企業當期應納稅款按六四進行分成,60%由總機構繳納,剩余的40%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配繳納。
一、新政策的由來
2008年新稅法頒布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08]10號,以下簡稱財預10號)制定了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的分配和預算管理的總體原則,在此基礎上頒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以下簡稱28號)制定了具體的稅收征收管理辦法。
此后,為加強和完善對跨地區經營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管征,總局又陸續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74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21號)等文件。
2012年新頒布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以下簡稱財預40號)替代了財預10號文件的規定,57號公告也在28號文件的基礎上進行了修訂,同時融合了其他相關文件的精神,增加了二級分支機構判定、不同稅率地區計算和計算差錯糾正,新設分支機構判定,分支機構匯繳報送資料,資產損失管理,稅收優惠管理,不得核定征收,征管范圍劃分等內容,并進行了更為準確和精煉的表述。57號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28號文件及上述相關文件均被廢止。目前適用于跨省市匯總納稅企業管理的規范性文件主要有財預40號、57號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156號)。
與此相配套,在同一省(不含廈門)跨地市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原來按照《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國家稅務局福建省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關于印發<福建省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財預[2008]45號)進行分配和預算管理,2012年新頒布的《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國家稅務局福建省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關于印發<福建省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預〔2012〕122號)替代了原來的閩財預[2008]45號文件,但目前配套的稅收征收管理辦法尚未出臺,閩財預〔2012〕122號也是從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
無論是跨省市還是跨地市匯總納稅企業,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新舊政策總體原則保持不變,即“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同時,總分支機構稅款劃分的比例沒有變化,如果跨省市的匯總納稅企業,企業當期應納稅款按五五分成,50%由總機構繳納,剩余50%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配繳納;如果是跨地市的匯總納稅企業,企業當期應納稅款按六四進行分成,60%由總機構繳納,剩余的40%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