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解讀(15)
時間:20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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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受交通運輸勞務,按照非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或者試點地區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運輸費用(含建設基金,下同)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主要有以下情況:1、從非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接受交通運輸勞務,非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開具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包括由稅務機關代開的貨物運輸專用發票),受票方可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2、從試點地區的小規模納稅人接受交通運輸勞務,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受票方可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從試點地區的一般納稅人接受交通運輸勞務,按照其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適用11%的稅率);
需要注意的是,從事交通運輸及國際貨物運輸代理的試點納稅人,也有扣額的規定。
(五)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應稅服務,代扣代繳增值稅而取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稅收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根據試點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提供應稅服務的,應由代理人或境內接受勞務的試點納稅人作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本實施辦法扣繳應稅服務稅款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相應稅款,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稅收繳款書。扣繳義務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稅收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和通用繳款書。
納稅人憑通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在增值稅征收管理中,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服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是否屬于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是以增值稅扣稅憑證作為依據的。因此,本條對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做出了規定,即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主要是為了督促納稅人按照規定取得扣稅憑證,提高稅法遵從度。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增值稅扣稅憑證由原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調整為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稅收繳款書。新增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稅收繳款書,主要用于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應稅服務,代扣代繳增值稅而發生的抵扣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