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解讀(16)
時間:20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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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試點后,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且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應當自開具之日起180天內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計算進項稅額并申報抵扣。試點納稅人從試點地區取得的在2012年1月1日(含)以后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除外),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三)試點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且在2012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但其中有兩個例外:一是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由于鐵路運輸勞務目前尚未納入應稅服務征收增值稅,因此鐵路運輸勞務還是按照原有的營業稅管理辦理征收營業稅,同時使用鐵路運輸單據。鐵路運輸單據按照運輸費用金額和扣除率之間的乘積計算扣除。二是稅務機關代開的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于目前從試點地區的小規模納稅人接受交通運輸勞務,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受票方可以按照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稅合計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四)試點納稅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以下簡稱通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發票備查,對試點納稅人無法提供資料或提供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如某試點地區納稅人2012年1月1日取得外購汽油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金額為10萬元,該納稅人于2012月5月28日認證,并與認證當月抵扣。(該張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的期限是自開票之日起180天內,即認證的最晚期限為2012年6月28日)。
第二十四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業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
(四)接受的旅客運輸勞務。
(五)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但作為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的運輸工具和租賃服務標的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