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解讀(31)
時間:20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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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放棄免稅的規定
免稅是稅法賦予某一特定行業納稅人減免應納稅的一項權利,根據增值稅征扣稅一致的原理,納稅人享受免稅,其提供應稅服務的銷售額,不再計算銷項稅額,相應的進項稅額也不得抵扣,也不能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因此如果增值稅的免稅只是針對特定環節的納稅人,這種免稅將造成增值稅抵扣鏈條的中斷。考慮到免稅屬于國家對納稅人給予的一種優惠,從法治公平意義角度上講,納稅人可以選擇接受或者不接受,因此有必要在法規中明確納稅人可以放棄免稅的權利。
要理解本條規定還需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納稅人一經放棄免稅權、減稅權,其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以及應稅服務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征稅,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貨物或勞務以及應稅服務放棄免稅權。
(二)納稅人在免稅期內購進用于免稅項目的貨物或者應稅服務以及應稅服務所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一律不得抵扣。
第四十五條 個人提供應稅服務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起征點不適用于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第四十六條 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 元(含本數);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起征點的調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理解此條規定,我們應同時注意如下幾方面問題:
一.適用范圍:
增值稅起征點不適用于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僅限于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二.銷售額的確定
增值稅起征點所稱的銷售額是指小規模納稅人應稅服務的銷售額(不包括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銷售貨物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計算銷售額的公式為: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三. 與起征點相關的征免稅規定
起征點又稱“征稅起點”或“起稅點”,是指稅法規定對征稅對象開始征稅的起點數額,起征點不同于免征額,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本市具體起征點金額近期將會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