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
財政部令第6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資產評估機構的審批,加強對資產評估機構的監督,促進資產評估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取得資產評估資格,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機構。
第三條 財政部是資產評估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資產評估機構管理制度,負責全國資產評估機構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資產評估機構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負責全國資產評估行業的自律性管理,協助財政部審批和監督管理全國資產評估機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資產評估協會負責本地區資產評估行業的自律性管理,協助省級財政部門審批和監督管理本地區資產評估機構。
第五條 資產評估機構的業務范圍包括:單項資產評估、資產組合評估、企業價值評估、其他資產評估,以及相關的咨詢業務。
第六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資產評估資格, 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執業準則和執業規范。
第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依法從事資產評估業務,不受行政區域、行業限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加入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成為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團體會員。
第二章 資產評估機構的設立
第九條 資產評估機構采用普通合伙(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以下簡稱合伙制)的形式設立,或者采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制)的形式設立。
第十條 資產評估機構名稱應當包含“資產評估”字樣。
資產評估機構字號不得與已經批準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字號重復。
第十一條 設立合伙制資產評估機構,除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合伙人;
(二)有5名以上注冊資產評估師;
(三)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總額不低于人民幣10萬元,其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設立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總額不低于人民幣30萬元。
第十二條 設立公司制資產評估機構,除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股東;
(二)有8名以上注冊資產評估師;
(三)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30萬元。
第十三條 資產評估機構的合伙人或者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